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保 密 协 议甲方:地址: 乙方: 地址:1.目的本协议适用于上述甲、乙双方(在下述中都称“当事人”),其目的在于:“ 投影项目的开发合作 ”。为了更好地完成上述目的,双方中的任一方所揭露的或向另一方所揭露的技术信息、商业信息,财务方面或其它自然所属的均称为“秘密”、“私有的”或与其相等的术语(“信息”)。此协议的目的是为双方分别设置一种义务,即指对从对方(“发布方”)所接收的信息(“接收方”)的保密义务。而获得、使用、持有或者披露另一方的“保密信息”,其定义见本协议第 2 条。2. 定义2.1“保密信息”保密信息是指任何有形的或无形的形式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本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董事、股东的信息,及其他与产品、样品、产品计划、价格、工艺、技术、讨论、开发、专利、服务、客户、市场、战略、客户名单、软件、硬件、设计、图纸、工程、构造信息、营销或财务相关的信息。披露方应以书面形式说明该等信息具有保密性;若以口头形式提供,则披露方应于披露后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确认其具有保密性。保密信息包括: (1) 接收方不允许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从对方所接收的任何信息;(2) 接收方只能将这些信息应用于双方合作的工作上(目的);(3) 接收方将限制公开这些信息,它只限于那些在任何过程中与此相关的人员,以及扩散到那些需要和有必要与上述目的有关的人员。接收方将保证每一位员工对其所拥有的信息同样具有如下相同的保密义务,双方将遵守协议,在保密信息不再被上述人员使用时,将所有相关的保密信息妥善保管;(4) 文档信息或其它形式包括 E-mail,也应标识为“公司机密”或相等术语,在书写和发送给接收者确认之后的 30 天之内,口头传达或示范应减少到最小程度。其保密信息并不包括下述信息:(1) 在向对方发布之前它已是人们所熟知的知识;(2) 来自于公众范围的而不是来自于发布方、接收方或通过其环节的信息;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3) 合法所得或来自于第三方合法拥有的和无偿公开的信息;(4) 合法所得的或由发布方向第三方提供的无保密义务的信息;(5) 由接收方在法律操作情况下所有的信息,包括依照法律条款或政府规章所允许的,假如决定与发布方竞争的话,在发布之前只要接收者及时通知发布方和其合作的, 或(6) 是指首先未限制销售之日前销售给第三方产品中所含信息,必须视为具有销售优势的公共范围信息。2.2.“发布方和接收方” 在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