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相关业务聘请中介机构操作指引 第一条 为确保公司资产管理相关业务(以下简称“资管业务”)顺利进行,进一步法律规范公司资管业务承揽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等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要求,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公司各资产管理业务部门、分公司、营业部(以下简称“各部门”)在资管业务承揽阶段中介机构的聘请
第三条 各部门拓展资管业务需聘请中介机构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 合理性原则,即向中介机构支付顾问费用额度应与中介机构所提供服务合理配比
(二) 效益性原则,即在与所聘中介机构合作过程中,应优先考虑公司收益,努力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
(三) 合规性原则,即在与所聘中介机构合作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规则、自律性组织制定的有关准则等法律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各部门拟聘请中介机构的,应尽量选择具有咨询类、投资类、信息服务类等业务资质,拥有丰富客户资源,具有专业客户服务经验,享有良好声誉的机构作为合作对象
第五条 各部门聘请中介机构时,应全面了解并审慎考察中介机构的基本情况,要求中介机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简介等资料
各部门承揽人员应了解并留存中介机构的联系方式、中介机构联络人或经办人员的身份资料与联系方式等
第六条 各部门应在与中介机构正式开展合作之前,与中介机构签订书面咨询服务协议
咨询服务协议文本可参考本指引附件一
第七条 各部门负责人及承揽人员不得在与中介机构合作过程中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并且应就此向公司出具相关书面承诺
书面承诺可参考本指引附件二
第八条 各部门应要求中介机构出具合法开展业务书面承诺,书面承诺可参考本指引附件三
第九条 各部门向公司申请咨询服务协议盖章时应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一) 中介机构简介
(二) 中介机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