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XXX 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实施方案(2024 年 12 月)为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法律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和《XXX 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 XXX 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公路、铁路、电力、通讯、水利、环保、林业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含中央直属、省属企业及省外进麦建筑施工企业)都要交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根据工程项目实行属地管理,属行政事业单位发包开标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收缴或直接划拨至本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帐户,并由该建设单位担任拖欠案件调解主体;属乡、镇党委、政府主持开展的富民安居等各类工程由乡政党委、政府收缴和划拨,并由本级乡镇党委、政府担任拖欠案件调解主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援疆项目、招商引资项目及其它个体承建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征缴及监督管理。任何承建单位、行政事业单位与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抗拒、干涉、阻挠和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收缴工作,否则将由违反单位或个人承受相关责任。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由建筑施工企业根据《XXX 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比例缴付。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建筑工程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须在工程开工前 10 日内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监察大队)填写《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预存登记表》,并到指定银行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规定比例足额存入专用帐户,持银行存款凭证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工资保证金足额缴纳证明,最后持缴纳证明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未出具银行存款凭证及未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一律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对拒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私自开工的企业,应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整改,责令无效则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开工后 10 日内向与之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农民工以一定形式公布存储农民工工资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