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2007 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 号)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精神,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执行本预案的早籼稻主产区为安徽、江西、湖北、湖南 4 省
其他早籼稻产区是否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自主决定
第三条 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每市斤为0
70 元,是指 2007 年生产的国标三等质量标准的早籼稻,具体标准为:杂质 1%以内,水分 13
5%以内,出糙率 75-77%(含 75%,不含 77%),整精米率不低于44%
执行最低收购价的早籼稻为2007 年生产的等内品
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每市斤 0
02 元掌握
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向农民直接收购的收储库点的到库收购价
非标准品早籼稻的具体收购价格水平,由委托收购企业根据等级、水分、杂质等情况,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的通知》(国粮发〔2001〕146 号)有关规定确定
对整精米率低于44%的早籼稻,也按上述规定执行
第四条 在安徽、江西、湖北、湖南 4 个早籼稻主产区执行最低收购价的企业为:(1)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2)上述 4 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3)北京、天津、上海、浙江、福建、广东、海南等 7 个主销区省级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
第五条 中储粮有关分公司要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销售”的原则,合理确定执行早籼稻最低收购价的委托收储库点(含中储粮直属库,下同)
委托收储库点应具有农发行贷款资格,有一定的规模和库容量,仓房条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具有较高管理水平和良好信誉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中央大型粮食企业在主产区的闲置粮库,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