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 标 题 文 档 --返 回 -- 高 层 建 筑 防 火 排 烟 设 计 规 范 第 一 节 一 般 规 定 1.1 高 层 建 筑 的 防 烟 设 施 应 分 为 机 械 加 压 送 风 的 防 烟 设 施和 可 开 启 外 窗 的 自 然 排 烟 设 施 。 1.2 高 层 建 筑 的 排 烟 设 施 应 分 为 机 械 排 烟 设 施 和 可 开 启 外窗 的 自 然 排 烟 设 施 。 1.3 一 类 高 层 建 筑 和 建 筑 高 度 超 过 32m 的 二 类 高 层 建 筑 的下 列 部 位 应 设 排 烟 设 施 : (1)长 度 超 过 20m 的 内 走 道 。 (2)面 积 超 过 100m2, 且 经 常 有 人 停 留 或 可 燃 物 较 多 的房 间 。 (3)高 层 建 筑 中 的 中 庭 和 经 常 有 人 停 留 或 可 燃 物 较 多 的地 下 室 。 1.4 通 风 、空气调节 系统应 采取防 火 、防 烟 措施 。 1.5 机 械 加 压 送 风 和 机 械 排 烟 的 风 速, 应 符合下 列 规 定 : (1)采用金属风 道 时, 不应 大于 20m / s。 (2)采用内 表面 光滑的 混泥土等非金属材料风 道 时,不应大于 15m / s。 (3)送 风 口的 风 速不应 大于 7m / s;排 烟 口的 风 速不应大于 10m / s。 第 二 节 自 然 排 烟 2.1 除 建 筑 高 度 超 过 50m 的 一 类 公 共 建 筑 和 建 筑 高 度 超 过 100m 的居 住 建 筑 外 , 靠 外 墙 的 防 烟 楼 梯 间 及 其 前 室 、消防 电梯 间 前 室 和 合用前室 , 宜采用自然排烟 方式。 2.2 采用自然排烟 的 开窗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 烟 楼 梯 间 闪室 、消防 电梯 间 前 室 可开启外 窗面积不应小于 2.00m2, 合用前 室 不应小于 3.00m2 (2)靠 外 墙 的 防 烟 楼 梯 间 每五层内可开启外 窗总面积之和 不应小于 2.00m2 (3)长度 不超 过 60m 的 内走道可开启外 窗面积不应小于走道面积的 2% (4)需要排烟 的 房间 可开启外 窗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 面积的 2%。 (5)净空高 度 小于 12m 的 中庭可开启的 天窗或高 侧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中庭地面积的 5%。 2.3 防 烟 楼 梯 间 前 室 或合用前 室 , 利用敞开的 阳台、凹廊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