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二条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责任 第三条直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直属企业应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直属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企业的消防安全情况; 2 、 将消防工作与本企业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 、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 、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6 、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7 、组织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六条直属企业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企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 、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 、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3 、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4 、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 、组织实施对本企业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6 、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7 、 在职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8 、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企业,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直属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七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