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规范城市更新活动,建立规范、有序的城市更新长效机制,制定《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
该《实施细则》于 2012年 1 月 21 日经深圳市政府同意并予以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建立规范、有序的城市更新长效机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查违和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市规划国土部门是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协调、监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
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依据《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在辖区范围内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
第三条 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
第四条 主管部门、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应当积极开展城市更新政策的宣传,加强引导
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应当积极维护城市更新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五条 城市更新项目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六条 鼓励金 融 机构创 新金 融 产 品 、改 善 金 融 服 务 ,通 过 构建融 资 平 台 、提 供 贷 款 、建立担 保 机制等方 式对城市更新项目予以支 持
第七 条 城市更新项目在实施过 程 中 应当按 照 集 约 用 地 、绿 色 节 能、低 碳 环保 的原 则,推 广 使 用 经国家 、省 、市相关部门认 定的新技 术 、新工艺 、新材 料 和新设 备 ,在满 足 使 用 功 能的前 提 下,优 先 使 用 建筑 废 弃 物 绿 色 再 生 产 品
鼓励城市更新项目按 照 绿 色 建筑 的标 准 进行规划、建设 和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