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师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索赔须知 一、意外事故的定义 “意外伤害”的定义:是指在保单有效期内因突然发生任何外来的、不可预见的、违背被保险人意愿的事故,并于一定时期内以此为直接的、单独的原因,导致了死亡、肢体残缺或明显剧烈的身体伤害。而在认定是否是意外事故时,一般遵照保险理赔的近因原则,也就是“直接的”、“单独的”造成意外伤害的原因。 二、索赔范围 1、 保险期限:自 2006年 2月 27日零时起至 2006年 4月 26日 24时止。 2、 保险金额 范 围 身故赔偿 医疗费 索赔 限额 校园内 5万元 3000元 校园外 2万元 1500元 绝对 免赔额 校园内 100元 校园外 200元 注:①对于大、中学和小学五、六年级由学校组织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校外活动视同校园内。②幼儿园的学生只负责校园内的保险事故。③学校需根据事故发生的地点及时间在索赔申请书上确认属“校内”或“校外”发生。 3、 保险责任 (一)、人身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天内身故的,按“保险金额”给付人身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注:凡属于非疾病性意外身故均属保险责任范围。 (二)、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因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进行治疗的,给付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不超过每人“保险金额”。特别地,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依《保险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应由致害人承担的部分,以及非广东省医疗基本用药部份,不属于本保险的责任范围。 注:对于由他人致害的人身伤害赔偿规定如下: 1) 他人恶意致伤(如打架、被打劫等) a、 对于参与恶性事件的致伤、被恶意伤害可以得到致害方赔偿的伤害不属保险责任范围 b、 对于无法找到恶意致害方的,经公安部门出具证明,学校给出未得到赔偿的证明后可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2) 对于饮食不慎致伤(如:食物中毒、吞食可致伤物品等) a、 对于由于学校自身提供食品不良造成食物中毒的,经校方证明后,保险公司负责赔偿,除此以外发生的食物中毒则不属责任范围; b、 对于吞食不可食用物品造成的伤害(自杀未果除外),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责任。 3) 他人无意致伤(如:体育活动中、玩耍中致伤等 ) a、 对于可找到致害方且得到致害方赔偿的,保险公司不予以赔偿; b、 对于可找到致害方但无法得到赔偿的,经学校在《索赔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确认未得到赔偿后,保险公司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