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 4 0 号)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内容纠错] 信息提供日期:2012-06-27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五届五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 年7 月1 日起施行
市长 许勤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包括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以及与之相关的合同管理、工期管理、造价咨询等活动
第三条 国有资金和集体所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的造价确定与控制适用本规定,其他资金投资建设工程的造价确定与控制可以参照执行
本规定所称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是指利用市本级预算内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以及利用公共资源融资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工程),以及国有企业自筹资金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投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非财政性国有资金投资工程)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造价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造价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管工作
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造价管理机构)按照市政府规定的项目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造价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发改、财政、交通、水务、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建设工程造价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建设工程造价活动违反本规定的,有权依法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