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基坑工程管理,确保深基坑和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深基坑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及监督管理
深基坑工程建设包括工程勘察、支护结构设计及施工、土方开挖、地下水控制、基坑及相邻设施监测等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 5 米(含 5 米)或者深度虽未超过 5 米,但地质条件和相邻设施较复杂的建设工程基坑
本规定所称相邻设施是指深基坑施工可能影响到的相邻在建和已建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
第二章 建设单位责任 第四条 建设单位是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各有关责任单位履行职责,并做好统筹协调工作
第五条 鼓励深基坑工程实行设计施工一体化
建设单位可以将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一次性发包给承包单位;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备 工程等级 要 求 的岩 土工程设计资 质和地基基础 工程施工资 质
第六 条 深基坑工程的招 标投 标,不 宜 采 用经 评 审 的最 低 投 标价 法评 标
技术标评 审 专家 应当具有注 册 土木 (岩 土)工程师 或者岩 土工程相关专 业 高 级 工程师 以上 资 格
建设单位不 得 要 求 设计、施工单位以低 于成 本的价 格 投 标,不 得 压 缩 合理工期 ,不 得 以降 低 工程质量、安全作为降 低 工程造 价 的条件,不 得 减 少 施工过程中的监测项目
第七 条 建设单位在办 理含有深基坑工程的施工许 可手 续 前 ,应当从 市建设局 公 布 的专家 库 中抽 取 评 审 专 家 组 成 专 家 组 ,对 深基坑工程的设计方案 和施工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