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表 单位:中交四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江玉高速公路 TJ4 标项目经理部 时 间 学 时 地 点 主办 机构 培训对象 接受培训人数 培训主题 混凝土拌合站操作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学 习 内 容 一、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学习 1、《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 或者其他 不 安全因素,应当立 即 向 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 责 人报 告;接到 报 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 以 处理。 2、《刑 法》 第一百 二 十二 条【 交 通 肇 事罪 】 违返 交 通 运 输 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 大 事故,致 人重 伤 、死 亡 或者使公 私 财 产遭 受重 大 损 失 的,处三年以 下 有期 徒 刑 或者拘 役 ;交 通 运 输 肇 事逃 逸 或者有其他 特 别恶 劣 情节 的,处三年以 上 七年以 下 有期 徒 刑 ;因逃 逸 致 人死 亡 的,处七年以 上 有期 徒 刑 。 在道 路 上 驾 驶 机 动车 追 逐 竟 驶 ,情节 恶 劣 的,或者在道 路 上 醉酒 驾 驶 机 动车 的,处拘 役 ,并 处罚 金 。 有前 款 行为 ,同 时构 成 其他 犯 罪 的,依 照 处罚 较 重 的规定 定 罪处罚 。 第一百 三十四条【 重 大 责 任 事故罪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 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因而 发生重 大 伤 亡 事故或者造 成 其他 严重 后果 的,处三年以 下 有期 徒 刑 或者拘 役 ;情节 特 别 恶劣 的,处三年以 上 七年以 下 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