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员质量控制处罚条例 商品混凝土生产全过程质量管理责任落实是强化企业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切实将生产管理制度具体落实到职能科室及具体操作人员,明确其职与责,评定其工作中的成绩与过失,以控制全员的工作状态达到生产各要素;以全员的工作质量来确保产品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一、材料部处罚条例 1
上班必须遵守劳动纪律,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得无故迟到、早退,违者按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处罚
认真、及时验收原材料,如发现有不合格的原材料入场没有及时阻止,罚款 100 元
坚持执行材料购买按先造计划审批再购买的原则,不得随意购买材料,违者罚款 200 元
随时保持库房干净、整齐,账、卡、物相符合,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罚款 50 元
水泥、粉煤灰入场时,收料员必须在场指挥驾驶员
如打水泥、粉煤灰时发现收料员不在场,罚款 50 元
如因收料员不在造成了材料及设备的损失,根据损失情况另作处理
由于沟通不够人为的造成原材料短缺,影响生产每次罚款 100 元
二、司磅员处罚条例(生产部) 1
擅自离岗,让他人代岗的每次罚款 100 元
票据分类整理,遗失、损毁一张票据,罚款 10 元
帐务清晰,月底与供应商对帐每错一笔罚款 20 元
计量磅单不能随意修改,发现一次罚款50 元
无关人员进入地磅房内每发现一次罚款50 元
与供应商勾结损害本站利益的每发现一次罚款500 元,情节严重的开除
三、收料员处罚条例(材料部) 1
未按标准验收原材料,造成不合格的原材料入场每次罚款200 元
水泥、粉煤灰、外加剂入场时材料员不在现场每次罚款50 元,造成质量事故的按奖惩制度执行
故意刁难供应商的,严重损害企业和社会信誉的,罚款200 元
不服从领导安排,工作态度恶劣,在职工中造成恶劣影响的罚款200元,情节严重的待岗学习,直至调离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