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市 规 划 委 员 会 北 京 市 公 安 局 市规发[2004]1268号 关于在民用建筑内扩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设制范围并颁布《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设计规程》(北京市地方标准)的通告 各有关单位: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当今应当应用广泛、技术成熟且经济合理的室内灭火设置,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对建筑内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已有具体规定
为遏制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重、特大火灾的发生,北京市决定下列建筑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建筑物总面结大于 2000平方米的商店、超市及其库房; 2、单位建筑物面积大于 2000平方米的商店、招待所、旅游度假中心; 3、单位建筑面积大于 1000平方米的餐馆、茶馆; 4、建筑面积大于 500平方米,设制在民用建筑内的商店、对外营业餐厅及其厨房、地下室旅馆; 5、独立建造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所定义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凡建筑面积大于 500平方米时,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由北京市建筑设计标准化办公室组织,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主编的《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DBJ01-617-2004),经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审定,批准为北京市地方标准,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是对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补充
工程建设首先要执行国家标准,当国家标准尚未规定,但符合北京市应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条件的场所,应执行本规程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上述1—5项范围内的已建建筑物凡未达到本通告要求的,应由所属单位加紧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保证在 12个月内通过验收
各区县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实施
本规程由北京市建筑设计标准化办公室负责出版发行,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 京 市 公 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