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博士后工作实施办法 山大人字"2014"19 号 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山东大学博士后工作实施办法》业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大学 2014 年 2 月 26 日 山东大学博士后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博士后制度是国家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吸引、培养和使用高层次优秀人才,建立有利于人才流动的灵活机制,促进产学研结合
为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来我校从事高水平的科研工作,促进学科发展、师资队伍建设、学术交流和用人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 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博士后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在使用中培养,在培养中使用,注重提高质量,稳步扩大规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山东大学博士后工作是指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和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站是指经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博管会)批准,按国家规定设立的具有招收博士后资格的一级学科学院
流动站按一级学科设站,其所涵盖的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二级学科均可招收博士后
博士后研究人员是指获得博士学位,进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博士后工作管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山东大学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由学校分管博士后工作的校领导担任主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专家组成
负责制订学校博士后工作的发展规划、相关政策,指导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
学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下设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部,负责组织全校流动站的建站申报,各类博士后基金、交流项目的申报,博士后进站、在站及出站管理等工作,协调各流动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