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成立社会团体相关程序 1、民间组织的管理依据哪些行政法规
目前有关民间组织管理的行政法规主要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
2、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主要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负责民间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对民间组织实施年度检查;依法对民间组织进行监督管理和实施行政处罚
3、对本省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如何投诉
可通过来信、来访或发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州)民间管理局(民政局)或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投诉
4、对本省非法民间组织和民间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如何举报
按属地和分级管理原则分别向县(市、区)民政局、市民间管理局、省民间管理局举报
5、社团登记的条件和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1)有 50 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 30 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二者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 50 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活动资金不少于 3 万元
(6)具备法人资格
登记管辖:(1)地方性社团,由社团所在地民政部门登记
(2)跨地区性社团,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民政部门登记
须提供材料证件:(1)筹备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场所使用权证明
(4)法定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
(5)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6)章程草案
法律责任: (1)未经核准登记而以社团名义活动的,由登记机关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未按《章程》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纠正
6、社团成立登记应具备哪些条件
(1)有 50 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 30 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汇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少于 50 个;(2)有规范的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