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2006〕96号 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 号),进一步推进广东省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决定自 2006 年7 月 1 日起调整完善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个人账户记账规模 从 2006 年 7 月 1 日起,统一将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从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 8%
2006 年 6 月 30 日前的个人账户与 2006 年 7 月 1日后的个人账户合并计算
各地要做好清理审核调整前后的个人账户数据和个人账户记录工作,实现个人账户的规范化管理
二、调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个人缴费以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为基数
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6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参保人所在市(地级以上市,下同)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且本人月应税工资、薪金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60%的,可按不低于所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以后逐步过渡到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所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也 可从所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起步,逐步过渡到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经 申 报 并已 核定的2006 年 6 月底 前的缴费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