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5号令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第5 号令发布了《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现予以转发,请各省(区、市)粮食局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5 号令 2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仓储活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粮油仓储单位从事粮油仓储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粮油仓储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粮食流通政策和粮食应急预案,贯彻国家和地方制定的仓储管理制度和标准,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第四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粮油仓储管理制度,积极应用先进适用的粮油储藏技术,延缓粮油品质劣变,降低粮油损失 2 损耗,防止粮油污染,确保库存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五条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管理制度和标准,组织储粮安全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 第六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 0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罐)容规模等内容。具体备案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七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固定经营场地,并符合本办法有关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 (二)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第八条 未经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粮油仓储单位名称中不得使用“国家储备粮”和“中央储备粮”字样。 第三章 粮油出入库管理 第九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对入库粮油 3 进行检验,建立粮油质量档案。成品粮油质量档案还应包括生产企业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内容。 第十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及时对入库粮油进行整理,使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