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数字证书办理指引 XX 县区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满足公众对知识、信息及相关文化活动的需求,实现与保障公众的基本文化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图书馆的设立、管理与服务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兴办,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收集、整理、保存、研究和利用文献信息资源的公益性服务机构和社会教育设施
前款所称文献信息资源包括图书、报纸、期刊、缩微制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数字信息资源等
第三条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图书馆事业的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事业的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财政、教育、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人力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将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使财政投入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图书馆的服务人口、服务范围、服务需求、服务功能等相适应
公共图书馆的经费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逐年有所增加
公共图书馆经费包括设施、设备、人员、文献信息资源、图书馆运行与维护等方面的费用
公共图书馆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捐赠资金、文献、设施、设备或者其他形式支持公共图书馆的发展
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兴办公益性图书馆,与公共图书馆合作提供或者单独提供公益性阅读服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方式参与图书馆建设或者提供公益性阅读服务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