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数字证书办理指引 XX 县区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满足公众对知识、信息及相关文化活动的需求,实现与保障公众的基本文化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图书馆的设立、管理与服务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兴办,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收集、整理、保存、研究和利用文献信息资源的公益性服务机构和社会教育设施。 前款所称文献信息资源包括图书、报纸、期刊、缩微制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数字信息资源等。 第三条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图书馆事业的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事业的管理工作。市发展和改革、财政、教育、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人力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将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使财政投入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图书馆的服务人口、服务范围、服务需求、服务功能等相适应。公共图书馆的经费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逐年有所增加。 公共图书馆经费包括设施、设备、人员、文献信息资源、图书馆运行与维护等方面的费用。 公共图书馆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五条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捐赠资金、文献、设施、设备或者其他形式支持公共图书馆的发展。 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兴办公益性图书馆,与公共图书馆合作提供或者单独提供公益性阅读服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方式参与图书馆建设或者提供公益性阅读服务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等方面的优惠。公共图书馆可以以捐赠人的名字命名或者以其他适当方式给予捐赠人相应荣誉。 第六条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可以依法发起设立公共图书馆发展社会基金。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设立公共图书馆发展社会基金,或者向公共图书馆发展社会基金进行捐赠。 公共图书馆发展社会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