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承接产业转移推进工业小企业振兴计划解决企业流动资金问题的若干政策》 XX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XX 市财政局 XX 市审计局 合经中"2010"121 号 文件关于《承接产业转移推进工业小企业振兴计划 解决企业流动资金问题的若干政策》 兑现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承接产业转移推进工业小企业振兴计划解决企业流动资金问题的若干政策》(合政"2010"25号),方便企业政策兑现,简化和规范审核程序,推动工业小企业加快发展,现将政策兑现办法通知如下: 一、申报、受理、审核及资金拨付程序 (一)申报条件 1
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纳税的信用担保机构和经推介的工业小企业(即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 3000 万元以下、资产 4000万 -1-元以下,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企业),不分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均属本政策支持范围
2、若干政策只对为推介的工业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给予奖励、补偿;且享受本政策的信用担保机构对推介企业的担保费率不得高于 2%
(二)申报、受理、审核与公示 具备申报奖励条件的企业和担保机构均需履行申报、受理与审核程序
1、申报时间按季度申报的有: (1)工业小企业生产经营流动资金贷款贴息; (2)工业小企业生产经营流动资金贷款发生的担保费补贴
其它奖励政策均按年度申报
按季度申报的,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 15 日前报送申报材料
按年度申报的,于次年 3 月 15 前报送申报材料
2、受理、审核 实行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申报
本年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 日至 15 日由市经信委窗口集中受理登记,对企业必备的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现场核实申报材料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
实行联合集中审核
在市中小企业局收齐符合条件的企业和担保机构的申报材料后,市中小企业局、财政局、金融办和审计局联合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