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单病种定额付费管理申请书 新农合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推行单病种定额付费模式,规范诊疗行为,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使单病种定额付费的费用更加科学、合理,确保参合患者最大限度地得到实惠,促进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特制定《XX 县区 2011 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单病种定额付费实施方案(试行)》
一、定义 单病种定额付费是根据同级医疗机构某个病种在同一诊断标准、治愈标准,一定时间段内的医疗费用发生情况的调查结果,通过系统分析,剔除不合理收费部分,增加应收漏收部分,考虑物价变化指数,科学、合理地确定出这个病种的单次发生费用,患者入院时一次缴清自付费用,超出不补,结余不退的一种一次性事前付费的医疗费用管理模式
二、适用范围 1、我县今年选定正常分娩(包括难产)、剖宫产实行按病种付费管理
2、本方案适用于 XX 县区县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乡镇及其它定点医疗机构收治的正常产、剖宫产仍按过去有关规定执行
三、测算方法 县合医中心对县级定点医疗机构 2007-2009 年期间正常产分娩、剖宫产住院费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认真测算和充分论证,确定单病种限价标准,再根据医疗机构的服务水平、收费标准、2011 年新农合补偿比例,确定单病种付费定额补助标准
四、补偿标准及管理办法 1、正常产分娩(包括难产)最高限额 860 元,其中
降消项目补偿 300 元,新农合定额补偿 300 元,患者自付 260 元
剖宫产最高限额 3200 元,新农合补偿 2100 元,患者自付 1100元
2、选定的按单病种付费的病种按治疗临床路径最终达到临床疗效标准出院的整个治疗过程所发生的各类诊治费用,包括检查、检验、治疗、手术、麻醉、住院、护理、用药、医疗材料(除明确规定的“除外内容”外)等
患者按病种价格支付费用后,治疗费用超出部分由医院负担
参合农民到县级定点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