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中心城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二 00 九年七月二十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 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 根据有关的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张家口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
第三条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各类详细规划和重要建筑方案设计引进市场竞争机制,面向国内外市场,鼓励设计方案竞标
第四条在本市规划区内承担各类规划设计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规划设计资质
在规划成果报批的同时应附相应的规划资质证明材料
外埠规划设计单位在本市从事规划设计应向市规划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承担居住建筑面积15 万平方米以上(含 15 万平方米)、公建 5 万平方米以上(含5 万平方米)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应具备甲级规划设计资质
承担居住建筑面积8~15 万平方米、公建 3~5 万平方米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应具备乙级以上规划设计资质
第五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用地面积超过2 万平方米的,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用地面积在2 万平方米以下(含 2 万平方米)的项目,需编制《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 《综合管线工程规划》和《竖向规划》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规划执行
各类建设工程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 城市设计、 日照分析和建筑方案时,范围应符合城市坐标的且包括周边相邻地段50 米以上范围内的现状地形图, 并研究与相邻空间环境协调以及与城市基础设施的衔接
建筑立面、建筑夜景及色彩方案, 应进行多方案比较, 符合方案竞选要求的应进行方案竞选
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其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规划设计单位在本市承担各类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时,应按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设计条件”执行,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报批时, “规划设计条件”应作为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