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4 强制清算中的疑难问题及解决方法初探从清算管理人视角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杨荣进 董烨按我国法律规定: 公司清算分为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对于公司的非破产清算, 存在着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的分类,我国公司法仅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两类公司规定必须进行法定清算,其他清算形式如任意清算等, 未做规定。 公司解散后首先由公司自行清算,自行清算是公司组织的清算, 在无法自行清算或者逾期未清算时,法院可依申请组织强制清算。强制清算实际上是基于法院或者政府行政主管机关的命令而进行的清算,其法律依据为《公司法》181 条、184 条等、《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以及一些省、 市法院所做的操作规范等。对我们从事清算实务的管理人等而言,法条资源显然不足,因此,就强制清算中遇到的问题,并结合我们在实务中的做法,探索解决问题的方法,求教于方家,以推动清算业务的发展。一、清算组或者清算管理人的选择与组成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清算组的法律地位。在自行清算中, 清算组由股东或董事组成或股东会选任,亦可聘请专业人士参与, 其法律关系可准用民法中委任的规定, 清算组与公司之间为委任关系,即清算组受公司委任从事清算工作。 基于受委任人的法律地位, 清算组应当2 / 14 向公司股东会负责;也可解释为清算组为公司机关,类似于董事会。在强制清算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第22 条,清算组的来源有三:公司股东、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人民法院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和《人民法院个人管理人名册》 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共同组成清算组。但与破产清算不同的是, 清算中的公司仍具有法人地位及清算目的范围内的权利能力,公司股东会、监事会存续并享有一定权利,对公司和股东负责并侧重保护股东的利益。法院的监督较弱, 中立性更强。由于清算中没有债权人会议的监督和权利制衡,清算组的权利也主要由股东会或监事会制约。 实务中的问题是, 强制清算多由于股东之间利益严重对立而形成,否则公司基本可以自行清算。由股东、董事组成的清算组或者股东、 董事与中介机构人员混编而成的清算组会在债权认定, 资产处置等问题上会继续股东之间的争议,以各自所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