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劳动管理及福利待遇的规定第一条根据国家颁布的劳动法和有关法规以及本律师事务所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所工作者经与本所签订《聘任协议》,并将档案关系转到或存在本所指定的或认可成为本所正式员工(以下简称“员工”)。本规定适用于本所员工。第三条在本所工作的试用期间的人员、交换的人员、实习生、兼职律师等未与本所签订聘任协议者,不按本规定执行。第四条本所实行每周 40 小时的工作时间。每周超过40小时的工作时间按本规定第十条处理。第五条病假、医疗费1.本所为每位员工投《大额医疗保险》 ,故医药费用执行保险公司的规定。如医药费数额超过保险公司的规定,则超出部分按下比例支付:自与本所签订《聘任协议》正式工作未满一年者,本所支付10%,个人支付 90%;成为员工一年以上,未满二年的,本所支付20%,个人支付80%;成为员工二年以上,未满三年的,本所支付40%,个人支付60%;成为员工三年以上,未满四年的,本所支付60%,个人支付40%;成为员工四年以上,未满五年的,本所支付80%,个人支付20%;成为员工五年以上,本所支付90%,个人支付 10%。2.员工应到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就诊。非指定医院出具的急诊证明需经本所各级行政负责人认可,否则按事假处理。3.员工每月病假在三天之内的,工资和奖金照发。每月病假在三天以上的,病假工资按下列标准扣发:自与本所签订《聘任协议》正式工作未满一年的,扣病假期间工资的 70%;成为员工在一年以上未满二年的,扣病假期间工资的50%;成为员工在二年以上不满三年的,扣病假期间工资的20%;成为员工满三年以上的,病假期间工资照发。4.员工在一年之内,病假累计满三个月,将延迟晋级并扣发年终奖金的 20%-30%;病假累计满六个月,将延迟晋级并扣发年终奖金的 50%;病假在六个月以上的,停薪留职三个月;超过停薪留职三个月的,视为自动离职,本所将酌情给予一次性离职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0元。第六条婚假、丧假、探亲假1.婚假三天。在本所工作满两年或符合国家规定的晚婚年龄(女 23 岁以上,男 25岁以上)的初婚员工,婚假十天。2.直系亲属亡故,丧假三天。3.在本所正式工作满一年,两地分居的已婚者,每年有三十天(不含路程)假期探望配偶;父母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已婚员工每四年有二十天(不含路程)的假期探望父母;4.成为本所员工满一年的,婚、丧假期间,工资、津贴及奖金照发;探亲假期间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