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金融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京财金融[2001]290 号2001-2-23 北京市财政局页面功能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 【关闭】各区县财政局、各市属金融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 号),现将财政部制定的《关于金融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转发给你们,请仔细遵照执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金融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金〔2001〕28 号 二○○一年二月八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 号),我部制定了《关于金融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请仔细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附件: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 号)的精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积极推动和法律规范住房制度的改革,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根据国务院及其房改主管部门的规定,企业要严格执行当地政府(市、县级以上,下同)的房改政策,不得以低于规定标准的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不得超标准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不得代职工缴纳或支付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购房款和其他资金。 二、企业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要按核定的房改价格收取房价款。对于符合房改政策规定分期付款的职工欠款,列作其他应收款管理。 凡企业已与职工签订售房合同的,无论是出售全部产权还是部分产权,企业均应作住房已经出售处理,对其进行固定资产清理,并不得再计提折旧。企业住房出售后仍继续计提折旧的,应限期纠正,根据规定进行有关财务处理。 三、企业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取消住房周转金管理制度。企业首先应对住房周转金帐户进行清理,对已出售职工住房的净收入(或净损失),要在住房周转金帐户中如实反映;对按规定在售房时提取的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等,应从住房周转金帐户中转出,作为企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业的负债管理。 住房周转金帐户清理后的余额如为负数,全部转到固定资产清理帐户下单独反映。企业在报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核后,数额较小的,可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