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违章处罚实施细则》的通 知公司各部门、项目经理部:现将《安全生产违章处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仔细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安全生产违章处罚实施细则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附件:安全生产违章处罚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严格贯彻“三法律规范、一标准”;促进施工现场实现“安全化、法律规范化、文明化、无重大伤亡事故”的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产许可证动态管理暂行办法》、《成都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实施细则》的贯彻和实施,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从发布之日起实施,原 2024 年发布的《安全生产违章处罚实施细则》同时作废
一、施工现场违反“成建委发[2024]186 号《成都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标准,有下列行为的,由公司安全监督部门对项目经理部给予 2000 元~10000 元处罚
未建立健全或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急预案和操作规程的
未在施工现场危险部位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的
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足够数量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技术标准、法律规范、规程、安全文明施工,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的
经责令整改仍不合格,或被责令停工整改的
经责令整改,整改不合格的
被责令停工整改后仍继续施工的
经行政主管部门检查不符合安全要求,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不及时上报公司以及被不良行为记录扣分的
发生四级(含四级)以上重大安全事故
未给建筑施工人员办理意外损害保险的
项目工程安全综合评价不合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