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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对我国担保制度的发展与完善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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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2007 年 10 月 11 日晚,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前沿论坛第三百期暨民商法前沿论坛七周年庆典在明德法学楼 601 国际报告厅隆重进行。中心邀请我院院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讨论会会长、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法律委员会委员王利明教授为同学们做题目为“《物权法》对我国担保制度的进展与完善”的精彩演讲。我院博士生导师张新宝教授为前沿七周年庆典致辞。我院石佳友副教授、高圣平老师到场评议。北京市李晓斌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晓斌博士也参见了讲座。讲座由我院博士讨论生孟强主持。讲座共涉及我国担保物权制度七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物权法》规定了各种新的担保形式。王利明教授认为其具体体现为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可以抵押、对动产浮动抵押的规定、基金份额可以质押、应收帐款可以质押等四个方面。第二,《物权法》扩大了担保财产的范围。王利明教授指出,其首先表现在扩大了动产抵押的范围,其次是《物权法》承认了重复抵押的存在。第三,《物权法》很好地协调了担保物权法定和意定两个方面,给予了当事人在担保物权创设、实现等方面的广泛自由。王利明教授分别以抵押财产的范围的扩展、动产抵押或质押的采纳由当事人自由决定、对涤除权的规定以及对抵押权的不可分性的缓和等为论据进行了详细论证。第四,《物权法》完善了登记制度,明确了登记的效果。王利明教授指出,在登记要件模式下,登记是担保物权成立的依据。在谈到《物权法》确立了抵押权的对内效力时,他特别强调,《物权法》199 条“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的规定仅适用于登记对抗的情况,在登记要件主义下,不登记根本不产生抵押权,没有该条适用的可能。第五,《物权法》简化了担保物权的实现的方式,降低了交易费用。王利明教授在重点谈了当事人协议实现抵押权的情况后指出,当事人没有协议或者协议不明的,可以请求法院直接裁定实现抵押权,而无需法院再审理主合同和抵押合同效力。第六,《物权法》修改了《担保法》关于人保和物保并存时的规定。王利明教授强调,对此应首先看当事人的约定,有约定的从约定;其次应区分物保是由谁提供的,假如物保由债务人提供,那么先要实现物保,假如物保是由第三人提供的,则人保和物保应平等对待,这时应交由债权人选择是实现人保还是物保。第七,《物权法》富有开放性,为担保物权未来的进展留足了空间。最后,王利明教授对《物权法》担保物权的规定进行了整体评价,他认为,《物权法》在兼顾了各种价值的冲突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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