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一起合同欺诈案 罗为民 [基本案情] 被告人樊克俊系科卓公司法定代表人,科卓公司于 1995 年成立,注册资本 100 万元。该公司系专门从事汽车天然气技术讨论和生产开发的科技企业。被告人樊克俊本人系国内专门从事该行业讨论的专家,全国汽车天然气行业标准的制定者之一,四川省天然气汽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专家组成员。科卓公司与美国 ENT 公司就 CNG 轻质缠绕气瓶的生产线设备进行过接触,并先后两次到美国考察该项目。在与被害单位华油公司签订协议以前,科卓公司与绵阳地方天然气公司进行过合作,并已经与美国 ENT 公司草签了合作意向书。 1998 年 2 月 4 日,华油公司与科卓公司签定了《组建公司协议书》。协议约定:华油公司出资 80%,科卓公司出资 20%,科卓公司负责引进美国 PS-H-34-2430-3-4 型 CNG 缠绕设备,华油公司负责办理组建新公司的相关手续。同年 3 月 10 日,华油公司与科卓公司签定了《采购协议书》,协议约定:进口货物总金额 123 万美圆;进口工作由科卓公司全权负责,并以完成合格产品为最终结果;华油公司首付 2 993 328 人民币到科卓公司帐上,同时华油公司应开付 6 964 432 元人民币 6 月期承兑汇票到科卓公司帐上。同年 4 月 24 日,华油公司按协议将 2 993 328 元汇至科卓公司在交行成都高新支行的帐户上。 1998 年 3 月 16 日,被告人樊克俊代表科卓公司与没有代理进口 CNG 轻质气瓶缠绕设备资质的百事达公司签定了《代理进口协议》,协议约定由科卓公司委托百事达公司代理进口纤维缠绕机及内胆注塑机成套设备;价格为 1 230 000 美圆。同日,百事达公司副总经理王俊成与ENT 公司的代理商美国施多威尔公司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李应明签定了上述设备的进口合同,合同号为 98CQBC-1020/US,合同金额为 674 700 美圆。 1998 年 4 月 28 日,樊克俊代表科卓公司与没有进出口经营权和软件开发能力的欧意公司签定了《协议》,约定由欧意公司为科卓公司提供缠绕机相关软件和生产技术及操作人员考察、技术培训,协议金额为人民币 4 870 000 元,科卓公司先支付 3 409 000 元。科卓公司于 1998年 4 月 29 日汇款 994 723.6 元、5 月 6 日汇款 1 000 000 元、5 月 28 日汇款 1 400 000 元,先后三次共计汇款给欧意公司 3 394 723.6 元,但其中欧意公司于 1998 年 5 月 15 日汇回科卓公司 1 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