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不同法院对企业借贷合同效力的裁判立场活着的法律导读: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问题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各地法院裁判不一,下文总结了最高法院各个业务庭和部分地方法院对此问题的判例,供法律实务界讨论参考
当前有关企业借贷合同效力的裁判依据如何认定企业间借贷合同效力,目前规定最明确且现行有效的依据是最高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96 年) 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0 年)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除了上述两项司法解释之外,2024 年 9 月 25 日《人民法院报》刊载了《商事审判中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一文,文中观点也成为司法实践中判决书说理的依据
最高法院判决对企业借贷合同效力的态度1、民一庭有判决认可合同效力2024 年 5 月 22 日作出的(2024)民一终字第 39 号民事判决认为:该案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实质上是一种为常常经营所进行的临时资金拆借行为,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故一审认定双方借款协议有效并无不当
2、民二庭有判决未认可合同效力(1)2024 年 1 月 23 日作出的(2024)民二终字第 119 号民事判决,该案一审判决认定:案中资金出借方没有获得经营借贷的金融业务许可而进行企业间借贷,未认可合同的效力对该判决,二审予以维持
(2)2024 年 1 月 30 日作出的(2024)民二终字第 116 号民事判决认定:债权人以非自有资金向债务人提供借款,违反了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借款关系应认定无效
3、立案二庭有判决认可合同效力2024 年 5 月 8 日作出的(2024)民申字第 02037 号民事裁定认定,债权人系以自有资金出借用于债务人生产经营,债权人并非常常出借资金,认定原审判决“关于案涉企业间借款合同应不作无效处理”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