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与患病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要不要给医疗补助 发布日期:2024-10-25案情介绍: 易某是一家公司员工,于 2001 年 4 月到公司上班,双方最近一份合同期限为一年,从 2024 年 1 月 1 日到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为易某参加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2024 年 11 月 13 日,易某经查患有唇癌病,先后到多家医院住院治疗
2024 年 2 月 14 日,公司向易某发出书面《通知》:“易某,你与本公司签订的 2024 年劳动合同已于 12 月 31 日到期,2024 年将不再续订
”接此通知后,易某咨询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得知自己在合同期内患病,应该享受医疗期及其他相关待遇
公司则认为,已按规定给予易某 3 个月的医疗期(从 2024 年 11 月 13 日至 2024 年 2 月 12 日),并且每月发给 300 元病假工资,不存在其他待遇的问题
在与公司交涉无果的情况下,易某将其告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同时,还要支付给本人医疗补助费及医疗期间少发的工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于调解书生效之日,支付给易某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及医疗补助费等合计 1
案情分析:本案虽已调解解决,但双方的争议事由却是普遍存在
在全社会大力推动工伤保险、注重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同时,对患病职工特别是不能被鉴定为职业病职工的权益维护,确实有待加强
本案中,易某在合同期内生病,虽说公司参加了医疗保险,但他除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外,还应享受以下几方面待遇: 一是医疗待遇
易某在医疗期内,公司不能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必须延长劳动关系至易某的医疗期满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及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医疗期满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