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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国际集团上海市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与兰州金城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关系确认纠纷上诉案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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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东方国际集团上海市对外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蘅,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郭峰,北京市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金城旅游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续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冉志江,北京市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东方国际集团上海市对外贸易有限公司(原名上海市对外贸易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外贸)为与被上诉人兰州金城旅游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城公司)保证合同关系确认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保证合同关系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 年 2 月 27 日,上海外贸与案外人匈牙利金城豪克国际贸易责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克公司)法定代表人田丰年签订一份 95HTI4E025 售货合同,约定:由上海外贸供给豪克公司不同规格的童晴棉服和童羽绒服货物总计数量为 28000PCS(即 28000 件),总金额为 365600 美元,装运数量允许有 5%的增减;价格条件为 CIF 布达佩斯;装运期限为 1995 年 7 月到 8 月;装运口岸为中国上海;目的地为匈牙利布达佩斯;付款条件为提单日后 70 天内电汇付款;品质异议为买方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 30 天内提出;数量异议为买方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 15 天内提出,索赔均须提供卖方同意的公证行的检验证明。上海外贸业务员郑亦和豪克公司法定代表人田丰年在该合同上签字。同年 4 月 20 日,金城公司给上海外贸出具了关于给匈牙利金城企业集团欧洲豪克公司担保的函。该函称“匈牙利金城企业集团欧洲豪克公司是兰州市金城旅游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派出的境外企业。关于今年贵公司与该公司签订的进出口合同,我们同意作合同经济担保。希望合作顺利”。售货合同签订后,上海外贸于 1995 年 7 月 20 日将集装箱装运情况传真给豪克公司,同年 7 月 26 日将货物装上船只,取得提单并交给豪克公司,后因合同项下货物一部分被匈牙利海关没收,一部分下落不明,豪克公司未给付上海外贸货款,双方发生争议,上海外贸遂于 1996 年 3 月 8 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以下简称上海仲裁分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豪克公司立即向上海外贸支付货款 328478 美元、赔偿损失并承担仲裁费用。上海仲裁分会认为,上海外贸已按销售合同约定将货物装船,支付了至目的地布达佩斯运费,装船后及时通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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