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上 海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沪二中民四(商)初字第 7 号 原告东方国际集团上海荣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 号 17 层。 法定代表人陶洪,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建荣,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佳融,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峻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武定路 595 号 2108 室。 法定代理人何平,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勇,上海市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卫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金钱公路 1818 号(65)。 法定代表人卫梦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旭庆,上海市国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方国际集团上海荣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峻吉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被告)、被告上海卫邦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二被告)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 2 月 1 日立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第二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 2024 年 3 月 11 日作出(2024)沪二中民四(商)初字第 7 号民事裁定,驳回第二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第二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后于 2024 年 4 月 11日撤回上诉。本院于 2024 年 4 月 28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罗建荣、李佳融,第一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高勇,第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旭庆到庭参加诉讼。应第二被告申请,本院于 2024 年 6 月 1 日委托上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讨论所对本案系争《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书》和《最高额保证合同》上加盖的“上海卫邦建材有限公司”公章与第二被告在工商机关的预留印章是否一致进行鉴定,上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讨论所于 2024 年 7月 7 日作出鉴定书。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24 年 8 月 18 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书》,约定自该协议书生效之日起至 2024 年年底,第一被告委托原告从事代理进口业务。同日,原告、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由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信用证占用原告资金及授信额度累计不超过 550 万美元的债务承担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后原告、第一被告和上海怡通报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通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由原告委托怡通公司代办报关、运输、装卸货物事宜。2024 年 10 月 22 日,原告、第一被告、上海市专利技术工贸公司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