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规则第一条 为了便利融资租赁交易当事人公示权利,维护交易安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建立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办理融资租赁登记,并为社会公众提供登记信息的查询服务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融资租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十四章第二百三十七条所法律规范的交易活动
凡符合《合同法》第十三章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且租赁期限在 1 年以上(含 1 年),或者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实际占有租赁物的期限在 1 年以上(含 1 年)的租赁交易,当事人可以申请在登记系统进行登记,并适用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融资租赁登记的租赁物包括机器设备等非消耗性动产,但不包括为个人、家庭消费目的使用的租赁物
第四条 融资租赁登记由出租人与承租人约定的一方办理
出租人或承租人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登记手续
委托他人办理登记的,适用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办理登记的出租人或承租人在以下条款中也称为“发起登记的当事人”
第五条 发起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填写登记信息,并承担与登记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有关的后果
第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在登记完成后的合理期间内,由发起登记的当事人将登记的事实通知对方
第七条 进行融资租赁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注册为登记系统的用户
用户应当如实填写注册信息
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
第八条 登记系统的用户分为普通用户和常用户
机构和个人可以注册为普通用户
普通用户是仅具有查询资格的用户
机构可以注册为常用户
申请机构通过其住所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分中心(以下简称征信分中心)身份资料审查后取得常用户资格
常用户是具有登记和查询资格的用户
第九条 申请常用户资格的机构须向征信中心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登记系统常用户开通申请表》(以下简称《常用户开通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