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XX 省法院关于执行案件不预收申请执行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为何法院不执行加处罚款。 问。我局有一行政处罚,当事人逾期既不缴纳罚款,也不复议、不诉讼,我局经催告当事人后,仍然不履行,我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法院裁定只执行罚款,对加处罚款部分不予执行,请问法院做得对吗。 答:至少有下列几种情况,法院是不会执行的: 一、办案单位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假设案件没有明显违法的情形)写有:“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下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在处罚书规定的 15日内没有履行,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计算的加处罚款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不予受理; 因为按照《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虽然超过的 15 日,但没有超过申请复议的 60 日期限、诉讼的 3个月期限,法院不予受理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申请; 如果当事人超过 60 日不申请复议(一般指复议前置的情形)、超过 3 个月不提起诉讼,行政机关在期满之后,超过 3个月以后才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无特殊情况,法院对行政处罚决定,包括罚款和加处罚款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或者裁定不予执行; 二、当事人逾期不复议、不诉讼、也不履行时,行政机关没有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的,仅凭《行政处罚决定》记载的罚款和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且当事人还有陈述、申辩权,因程序不合法,法院对处罚决定,包括罚款、加处罚款强制执行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裁定不予执行; 这里要特别注意:国家工商局的规范文书《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只适用于在当事人超过复议、诉讼期限后,行政机关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时使用的文书。对于当事人超过处罚书规定的 15 日,但没有超过复议、诉讼期限,行政机关在作出《加处罚款决定》前的催告,即:《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这时就不能使用国家工商局的《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由于这个阶段的催告没有规范文书,所以就需要自行制作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