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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科普基地申报与评审暂行办法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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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科普基地申报与评审暂行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环保科普基地 申报与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环发〔2006〕21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科技厅(科委、科技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科委,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向公众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科技文化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加强全国环境保护科普工作的若干意见》(环发〔2002〕175 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科学技术部将在全国范围内推进国家环保科普基地的建设。为做好国家环保科普基地的申报与评审,现将《国家环保科普基地申报与评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国家环保科普基地申报与评审暂行办法 2.国家环保科普基地申报表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国家环保科普基地申报与评审暂行办法 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实施《环境保护法》、《科普法》,向全社会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素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加强全国环境保护科普工作的若干意见》(环发〔2002〕175号)精神,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学技术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国家环保科普基地评审工作。 国家环保科普基地是向公众普及环保科技知识,提高全民环保意识和素质的单位或场所,在开展知识性、科学性、趣味性的科普活动中具有公 1 益性和示范性。国家环保科普基地应在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履行相应的义务。 一、评审对象 1、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具有环境保护科普功能的场、馆、园等社会公共活动场所。 2、实现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的企业或单位。 3、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工业园区”、“生态示范区”等单位。 4、从事核设施及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危险废物处理装置、城镇污水处理、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城镇自来水生产企业或单位。 5、从事环境科学研究的科研院所、环境监测站点、监控中心、高等院校、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等。 6、其他具有环保科普功能的单位和场所。 二、申报资格 1、申报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运行良好、环保业绩突出,并愿意向公众开放的单位。 2、注重环境保护工作,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和标准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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