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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XX年0908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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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XX 年 0908 XX 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 gsp)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 gsp 检查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药品经营企业按照药品 gsp 要求(含附录,下同)经营药品进行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条 XX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组织实施全省药品 gsp 检查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药品 gsp 检查工作;承担药品批发企业药品 gsp 检查的申报资料受理、形式审查,以及审核发证。 市局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药品 gsp 检查工作;承担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药品 gsp 检查的申报资料初审和转报。 设区的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臵的药品 gsp 检 -12 (二)在申请药品 gsp 检查前 12 个月内,无因违规经营造成的经销假劣药品问题。 第十一条药品批发企业申请药品 gsp 检查前,应进行内部审核并确认基本符合药品 gsp 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后,向所在地市局(以下简称初审部门)提交《XX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见附件 1)及相关申报资料(见附件2)。 第十二条初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书及相关申报资料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初审合格的,将申请书及相关申报资料转报省局。 第十三条初审部门进行初审时,一般仅限于对申请书及相关申报资料的审查。对有下列情形的申请企业,初审部门应进行现场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对申请予以处理: (一)对申报资料有疑问而需要现场核查的; (二)在提出申请前 12 个月内发生过经销假劣药品的问题的; (三)初审部门认为其他需要现场核查的。 对经销假劣药品问题的核查,必须查明企业在经销药品过程中有无违规行为。如无违规行为,可继续对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后将核查资料与申请书及相关申报资料一并报送。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应中止其申请的审查,并从发生假劣药品问题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受理该企业的药品 gsp 检查申请。 申请前 12 个月内发生过经销假劣药品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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