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 共 7 页 2010 年新版 GMP 关于编码(编号)的管理要求 (摘录) 第五章 设 备 第四节 使用和清洁 第八十七条 生产设备应当有明显的状态标识,标明设备编号和内容物(如名称、规格、批号);没有内容物的应当标明清洁状态
第五节 校 准 第九十二条 应当使用计量标准器具进行校准,且所用计量标准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校准记录应当标明所用计量标准器具的名称、编号、校准有效期和计量合格证明编号,确保记录的可追溯性
第六章 物料与产品 第一节 原 则 第一百零六条 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印刷包装材料的接收应当有操作规程,所有到货物料均应当检查,以确保与订单一致,并确认供应商已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
物料的外包装应当有标签,并注明规定的信息
必要时,还应当进行清洁,发现外包装损坏或其他可能影响物料质量的问题,应当向质量管理部门报告并进行调查和记录
每次接收均应当有记录,内容包括: (一)交货单和包装容器上所注物料的名称; (二)企业内部所用物料名称和(或)代码; (三)接收日期; (四)供应商和生产商(如不同)的名称; (五)供应商和生产商(如不同)标识的批号; (六)接收总量和包装容器数量; (七)接收后企业指定的批号或流水号; 第 2 页 共 7 页 (八)有关说明(如包装状况)
第二节 原辅料 第一百一十条 应当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采取核对或检验等适当措施,确认每一包装内的原辅料正确无误
第一百一十二条 仓储区内的原辅料应当有适当的标识,并至少标明下述内容: (一)指定的物料名称和企业内部的物料代码; (二)企业接收时设定的批号; (三)物料质量状态(如待验、合格、不合格、已取样); (四)有效期或复验期
第三节 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应当在适当的条件下贮存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