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各险种缴费比例及缴费工资基数 (只适用于2010 年2 月至2011 年1 月费率调整期间) 险种 缴费比例 比例分配 缴费工资基数 适用范围 合计 单位 个人 共济 个人账户 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地方补充养老 19% 11% 8% 11% 8% 以员工的每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不得高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不得低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高于或低于者,则分别按300%或60%为基数
深户员工 基本养老 18% 10% 8% 10% 8% 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为基数,但不得高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低于市最低月工资水平 非深户员工 医疗保险 综合医疗(含地方补充医疗+生育医疗) 调整前 9% 调整前 7% 2% 不满45 周岁,按缴费基数的5%计入个人账户;45 周岁及以上,按缴费基数5
6%计入个人账户,其余进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以员工的每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不得高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不得低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高于或低于者,则分别按300%或60%为基数
见备注 调整后 7% 调整后 5% 2% 住院医疗(含地方补充医疗+生育医疗) 调整前 1% 调整前 0
2% 6 元进入社区门诊统筹基金,1 元作为调剂金,其余进入大病统筹基金 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调整后0
9% 调整后0
2% 农民工医疗 调整前 12 元 调整前 8 元 4 元 调整后 10 元 调整后 6 元 4 元 一次性缴纳18 年医保费 12% 12%×12 个月×18 年 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失业保险 1%×单位人数×40%(单位承担) 在职员工 工伤保险 调整前0
5%、1%、1
5%三个档次(单位承担) 以员工月工资总额为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