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12 年 2 月 16 日以粤价〔2012〕47 号发布自 2012 年 2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幼儿、家长和幼儿园园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健康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和《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依法设立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含托儿所、幼儿班、学前班,下同)
第三条 幼儿园收费实行省定项目,各级各类幼儿园可对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寄宿制幼儿园保教费含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第四条 公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经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经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三部门联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政府教育、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县(市)行政区域内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教育、财政部门按照幼儿园等级与保教类型 在不 超 过 所属 市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 内制定
第五 条 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备案制管理
享 受 政府财政补 助 (包 括 政府购 买 服务、减 免 租 金 和税 收、以奖 代补 、派 驻 公办教师 、安 排 专 项奖 补 资金 、优 惠 划 拨 土 地等)的民办幼儿园,可由当地人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