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补充耕地质量评定规范第一条为了规范补充耕地质量评定程序和方法,加强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提高补充耕地质量,根据《江苏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补充耕地质量评定是指对补充耕地农业生产条件符合性、耕地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补充耕地质量评定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按占补平衡原则实施的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等补充耕地项目验收前进行的耕地质量评定
补充耕地质量评定是开展补充耕地验收的重要环节
其他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工程项目竣工后耕地质量评定,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省农业委员会负责全省补充耕地质量评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江苏省耕地质量保护站(以下简称省耕保站)负责日常工作
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规范开展本辖区内补充耕地质量评定工作,其所属耕地质量(土壤肥料)工作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第五条省耕保站负责建立和管理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专家库
专家应从多年从事土壤肥料技术推广、管理、科研教学人员中遴选,入选技术专家原则上应具备副高以上职称
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在补充耕地项目验收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补充耕地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评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补充耕地质量评定申请表(附件一);(二)项目立项批准文件;(三)项目初步设计书、项目规划书或其他立项资料;(四)项目实施前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及景观照片等资料;(五)竣工自查报告及工程竣工图
第七条补充耕地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
初审不合格的,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初审合格的,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报送所在地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专家组,采用现场踏勘和专家评议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定
第九条评定工作实行专家负责制,专家组成员从专家库中抽取,人数为 5 人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