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镀区环境监管工作意见为加强全市电镀集中工业区的环境监管,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有效控制和降低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全市电镀集中工业区环境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以下简称电镀监管意见)一、严格环境准入,从源头上控制电镀污染(一)严格落实环评和“三同时”制度
严格电镀集中工业区的选址,选址建设前需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
在环境敏感区、水环境长期得不到改善的区域内不得批准建设电镀集中工业区
经批准的电镀集中工业区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入驻电镀集中工业区的电镀企业必须按规定取得完备的审批和验收手续
(二)实行“增量控制”和“存量优化”的原则,一律不得审批新建、扩建电镀集中工业区以外的专业化电镀企业
现有专业化电镀企业20XX年底以前要向电镀集中工业区集中并同步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对现有生产工艺进行升级改造
二、加强环境监管,强化污染防治措施(三)对存在建设单位未落实环评“三同时”制度,“久拖不验”、“久试不验”,未经环保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限期办理环保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并予以严厉处罚
(四)对电镀集中工业区一律参照省控重点源环境监管的要求进行监管,安装重金属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同时按照相应频次进行现场监察监测
(五)电镀废水必须“分类收集、分别处理、统一排放”
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氰废水、含铬废水、综合废水等进行分类收集;含一类污染物的废水要单独处理并在车间或者车间处理设施后设置专门的采样口;产生空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净化后的第1页共3页气体由排气筒排放
排放的污染物必须达到《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