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2011-2511 快递行业特许经营(加盟)合同(示范文本)国家邮政局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〇一一年二月1 使用说明1. 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85 号)、《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令2008 年第4 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 年第 12 号)以及《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制订,供当事人签约使用或参考。2. 本合同中的空白行,供双方当事人填写,以对本合同条款进行选择和补充约定。合同签订生效后,被选择的条款和补充约定的内容视为双方同意的内容。3. 双方关于快递服务操作规程有具体约定的,作为本合同附件,附在合同正文之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2 快递行业特许经营(加盟)合同合同编号:特许人(加盟授权方):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营业执照注册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号: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被特许人(加盟方):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营业执照注册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号: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特许人与被特许人本着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过充分友好协商,签订本特许经营(加盟)合同:1. 特许人(加盟授权方)具备的条件1.1 特许人系依法设立、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有权在第3.1 条规定的地域范围内从事快递业务的的企业法人。3 1.2 特许人拥有快递特许经营权, 包括注册商标(名称及权属证书号)、企业标志(名称、图形)、专利(专利号)、专有技术(名称及权属证书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1.3 特许人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2 家从事快递服务 1 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快递服务直营店。2. 被特许人(加盟方)具备的条件2.1 被特许人系依法设立、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2.2 被特许人具备从事快递服务的经营场所,该经营场所的地址,建筑面积平方米,营业面积平方米。被特许人应当及时向特许人提供经营场所的权属证明。2.3 被特许人至少拥有熟悉快递服务业务的员工名。2.4 被特许人至少配备供快递服务使用的电话部(号码附后);手机部(号码附后);如遇号码变更,被特许人应及时通知特许人。2.5 被特许人拥有不低于人民币万元的注册资金。2.6 被特许人拥有从事快递服务的机动车部(车牌号附后)。2.7 被特许人拥有与特许人快递服务计算机信息系统网络接入的设施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