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协议可能被认定为工程违法分包而无效(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案件要旨:承包人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以内部承包协议的名义交由与自己没有合同关系的实际施工人承建的,该内部承包协议实质上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因该实际施工人为个体,不具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因而该内部承包协议无效
本案争议焦点:《内部协议》的的主体十建司与胡京云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其主张胡京云是其内部员工的理由不能成立
十建司与胡京云之间形成的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因为胡京云并不具备相应的建设工程施工资质,根据法律规定,该分包协议无效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
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
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186-0190-0636,邮箱: lawyernew@163
一、案件来源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昆民一初字第 5 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云高民一终字第 9 号
本案例分析撰写过程中,作者为了凸显拟讨论的问题,对案例文字做了必要的删减
如需了解该案例全貌,请阅读该案例判决书原文
二、基本案情 2006 年 5 月 9 日,云南广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厦公司)与十建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大理南国城”的建设项目承包给十建司施工
施工范围为施工图所示范图
合同总工期一期 120 天、二期 120 天、三期 180 天
合同签订后,2006 年 6月 15 日,十建司下属第一工程处大理南国城项目部(以下简称南国城项目部)与胡京云签订了《建设工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