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云南省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云南省进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印发《云南省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国土资〔2024〕49 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云南省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仔细贯彻执行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云南省进展和改革委员会云 南 省 财 政 厅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云南省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加强坝区优质耕地的保护,促进城镇化科学进展,有效提高耕地质量,实现全省耕地整体占补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33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城镇化科学进展的意见》(云政发〔2024〕185 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坝区耕地是指面积在 1 平方公里(含 1 平方公里)以上,平均海拔在 2500 米以下坝区内的耕地和园地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本办法所称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是指非农建设占用坝区耕地的用地者,除按“占一补一,先补后占”的要求完成占补平衡任务或缴纳耕地开垦费外,为提高耕地质量,应当再缴纳的费用
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征收范围根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范围执行
灾后恢复重建,保障性住房等特别用地,经省政府批准可以减免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
第三条 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征收标准按各县(市、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的 20 倍确定,具体分类及征收标准详见附件
第四条 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由批准农用地转用的省、州(市)人民政府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征收,列入土地供应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