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云南祥鹏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中性客票国内客运销售代理协议为促进中国民航事业的进展,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云南祥鹏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与 (以下简称双方),就委托和代理中性客票国内客运销售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委托和代理1
云南祥鹏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委托方)委托 (以下简称代理方)在 地区代理委托方的国内客票销售业务
委托方有权对代理方进行业务检查和业务监督,代理方有义务接受委托方的业务检查和业务监督
第二条:名词解释 1
销售代理人——指受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委托,在约定的授权范围内,以委托方名义代为处理航空客运销售及其相关业务的营利性企业
标准运输凭证——指经民航总局注册批准、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印制和发放的客票、行李票、退款单等有价证券的统称
借项通知单——由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印制和发放、其会员航空公司用于通知代理人,除非提出相反的证明,否则代理人应依据所述原因补交金额的单据
贷项通知单——由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印制和发放、其会员航空公司用于通知代理人,将依据所述原因向代理人支付金额的单据
电子客票行程单——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的电子客票唯一财务报销凭证
正常航班—— 指在计划离站时间后 15 分钟(除北京\上海浦东\广州机场为 30 分钟、深圳\上海虹桥为 25 分钟、成都\昆明\杭州\天津为 20 分钟)内起飞并且在计划的目的地机场安全着陆的航班;或在航班时刻表公布的到达时间前后 10 分钟之内落地的航班
不正常航班——指不符合本协议第二条第 6 点条款全部条件的航班为不正常航班,例如发生返航、改航、备降、飞行事故、取消航班不再执行或取消航班另行补班;因故临时改变计划、未按原计划执行等不正常情况下的航班(未经中国民用航空局或地区管理局主管部门批准,航空公司自行改变计划的航班)
第三条:业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