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昆明泛亚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产 权 交 易 合 同昆明泛亚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制合 同 使 用 须 知一、本合同系依法制定的示范文本,所列合同条款均为提示性条款,由合同当事人签约时选择采纳
当事人可根据交易项目的具体情况签订补充协议
二、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应具体、严密
订立具体条款,需要约定的必须表述清楚,无需约定的应载明“本合同不涉及此条款”
合同当事人基本情况应按合同文本要求载明
企业类型按各自营业执照所确定的类型填写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当事人如系自然人的,应载明其姓名、国籍、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居住地址、邮编、电话、开户银行账号等
合同当事人是多方的,均应分别载明
三、本合同下列用语的含义:转让方:指依法对本合同约定的转让标的享有处分权并通过昆明泛亚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转让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受让方:指通过昆明泛亚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按交易规则有偿取得本合同约定转让标的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转让标的:指转让方依法享有处分权并通过昆明泛亚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转让的产权,包括股权,动产、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知识产权及其他智力成果权等具有经济价值且能进行交易并受法律保护的产权
转让标的企业:指依法直接占有转让标的中除股权外的产权的企业和转让方拟转让股权所指向的企业
四、转让价格:转让标的系国有产权的,必须以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确定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非公有经济性质的产权转让,可直接以竞价或协议方式确定价格
五、本合同约定的企业职工安置办法应不低于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决定的职工安置方案的职工受益水平
六、本合同约定的企业债权、债务承继和清偿办法应当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并依法保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权益
七、本合同约定的资产处置办法应根据不同标的具体情况约定,符合资产保值增值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