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推举服务合同甲方单位: 乙方单位:重庆狼策卓升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委托方(甲方):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 受托方(乙方):重庆狼策卓升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号:70935466121001 ) 地 址: 重庆市渝北区财宝大道 3 号财宝汇 19 楼 11 号 电 话: 023-8689 8132 传 真: 023-8689 8145 联 系 人: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就乙方向甲方提供人才服务等事宜,特签订本合同
0 委托指定甲方委托并指定乙方为甲方提供人才推举服务
0 定义服务费:为候选人在甲方正式办理了入职手续,甲方按合同要求需支付给乙方的费用;保证期:指候选人在甲方正式办理了入职手续,并从入职之日开始连续计算一段时间
2 服务费:为待招岗位人才税前年总收入的 20%(以此方法计算出的服务费不足肆伍万元的以肆伍万元标准收取,需定向猎聘的服务费另议),以每成功一人即支付的方式由甲方支付给乙方
税前年总收入: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各类津/补贴、奖金、提成、考核部分、佣金、公司股票等所有收入
3 付款周期付款周期为 3 个月,分两次支付
第一次:即候选人在甲方办理入职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服务费的 50%;第二次:候选人保证期结束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服务费的 50%
4 付款方式以转账方式支付,由甲方直接将当期服务费转入乙方以下账户:开户银行:招商银行重庆金科十二坊支行银行账号:123905345610202注:如候选人在保证期内离职,乙方应退还甲方第一次已支付的服务费,尚未支付 的第二次服务费甲方也不予支付
某次付款前离职,则甲方之前已支付的款项乙方不退,离职之日前甲方应付但尚未支付给乙方的款项,甲方须如数支付给乙方,离职之日后剩余的款项甲方也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