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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公交客票广告案看公交格式合同的审查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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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从一起公交客票广告案看公交格式合同的审查 谢侃 [案情]: 2024 年 11 月 23 日,原告聂坤华乘坐 A 市第一公共交通公司(以下简称公交公司)所属 132路公共汽车,由 A 市某地前往 A 市另一地,上车付钱后,售票员递给叶光一张印有某医院诊治生殖系统疾病广告内容的公共汽车客票。后叶光向 A 市 B 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称该公交公司违反乘客意愿强行提供与承运无关的广告服务,致使其身心健康受到一定程度影响,遂诉求法院判令被告公交公司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三元一角五分。 另 1995 年 8 月,A 市公用事业局曾制定《关于利用公共交通客运车船票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暂行规定》,该法律规范性文件规定公交公司可利用客票发布广告,但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该局审批。2024 年 5 月,A 市宏兴商贸公司作为该广告的经营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发布广告,该客票广告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决定可予发布,审查内容包括发布地点和形式及广告内容。 原告叶光的诉讼理由 原告叶光认为,乘客和承运的公交公司是合同关系,客票是合同凭证。依据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不得违反消费者意愿强行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公交公司不应提供与承运合同无关的其它服务,客票上的广告是依据广告经营者与公交公司之间的约定施行的,公交公司利用广告营利的目的以承运乘客的方式得以实现。另乘客对此种广告无法回避,亦是乘客乘车所不需的。 被告 A 市第一公共交通公司的答辩理由 被告公交公司认为,公交公司对叶光的侵权不能成立,不符合侵权构成的四个要件。公交公司的行为不属于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范畴,公交公司登印广告并未增加乘客费用,只是在客票上增加了信息含量,乘客可选择是否阅读该广告,广告对乘客没有如何损害后果。公交公司在客票上登印广告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的,审核内容包括发布形式和地点,故合法有效。 [裁判要旨] 2024 年 1 月 6 日,A 市 B 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A 市宏兴商贸公司作为广告的经营者,具有发布印刷品广告的主体经营资格,在公共汽车客票上发布广告的行为也符合相关规定,并未违法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广告虽使客票增加了信息含量,但未因此增加消费者的乘车费用,不属于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范畴,对原告诉求的精神损害赔偿,因其未举示损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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