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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合同纠纷看以传真等形式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法律风险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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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从一起合同纠纷看以传真等形式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法律风险 谷 端 宏 一、案例 2024 年 7 月,广东省佛山市一家服装出口企业(简称甲)向江苏某服装生产厂(简称乙)定购一批女式时装,价值 500 万元,销往中东某国。合同约定交货期为 2024 年 10 月 30 日,逾期交货支付合同标的额 20%违约金。乙方未能按时交货,甲随即向法院乙方住所地法院起诉,要求乙支付违约金 50 万元。 法院受理后发现,甲乙双方并没有订立正式书面合同,而是实行先由甲方在合同上盖章后传真到乙方,乙方盖章后再回传甲方的形式订立合同的。原告的举证材料中只有乙方签章的合同传真件,并无其他证据材料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乙方对双方间的合同关系则不予承认。对甲方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以支持。法院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甲方提供的传真作为电子证据不属于直接证据,而且原告无法提供该电子证据的原件,对原告所主张的双方关于违约金的合同约定,无法确认,应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传真作为电子证据其原件的司法认定应做广义解释,其本身可视为数据文件的原件,为保护电子商务这一新型交易方式的正常交易秩序,应认定原被告间存在合同关系,被告应支付原告50万元的违约金。 二、法律风险分析 分析案情,可以发现企业间以传真等形式通过通信网络完成的合同订立行为,在当前法律环境下,至少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风险: 1、包括传真在内的以数据电文为存在和表现形式之一的电子证据的地位和性质,我国法律上目前尚未明确,在诉讼过程中假如以上述数据电文(包括传真)为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在证据认定上,仍有不同观点,存在争议。在前述案例中,不同的法院和不同的法官面对原告提交的同一份传真证据,在证据立法未有明确规定之前,可能会有不同的证据认定结果。有的法官或许会将原告提供的传真证据视为书证,而有的法官则有可能认为传真属于电子数据的远程复印件,而将其归入视听资料证据---------------------------------------------------------精品 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之列。这种不同法官所做出的不同的的证据归类直接影响到具体案件中对该类证据性质的判定,并关系到当事人所举证据能否直接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进而决定着整个案件的输赢。该案中,法官假如将原告提供的传真视为书证,依现行证据规则,原告就还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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