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从两大法系间接代理制度的融合趋势谈我国代理立法的完善四 四、借鉴英美代理法和国际代理公约,完善我国代理制度的若干设想 (一)完善我国代理立法应该贯彻的原则 1
两大法系兼收并蓄的原则 我国现行代理立法受大陆法系民法的影响较大
例如,就立法体系而言,《民法通则》把代理与民事法律行为共同置于总则中的第 4 章进行规定,这与《日本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立法风格一脉相承
《日本民法典》在总则中的第 4 章规定了“法律行为”,“代理”乃为该章的第三节
《德国民法典》也在总则中的第 3 章“法律行为”中设专节规定了“代理和代理权”
将“代理”置于“法律行为”的名下予以规定,更可见代理制度与法律行为制度的密切联系
虽然《合同法》导入了英美代理法中的隐名代理与被代理人身份不公开代理,但将这两种代理形式放入第 21 章“委托合同”予以规定
这种立法技术又与《法国民法典》第 3编第 13 章“委托”把委托合同与代理混为一体予以规定的思路向吻合
虽然有许多学者批判《法国民法典》没有严格区分委托合同(委任合同)和代理权限,肯定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民法典在拉邦德理论的指导下、严格区别代理权限与委托合同的做法,但我国《合同法》还是选择了委托合同作为导入英美代理法中的隐名代理与被代理人身份不公开代理的载体
至于我国代理法的基本理论,也基本上源于大陆法系
目前,我国正在抓紧制定《民法典》
在继承大陆法系代理法传统的同时,最大限度地移植英美代理法的先进经验、并使之融入我国现有的民事立法与民法学说之中,是我国立法者面临的历史挑战之一
英美代理法产生数百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进展而进展,不仅在英美法系国家成长为私法体系中的重要支柱之一,而且在世界范围内获得了推广
不仅大陆法系国家纷纷借鉴英美代理法的先进理论和制度,而且一些国际代理公约也导入了英美代理法的合理成份
《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