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从工资制度变革的历史看调整分配体制从工资制度变革的历史看调整分配体制董志凯 一、新中国公职人员工资制度的四次变迁新中国建立 50 年来公职人员的工资制度经历了四次变迁: (一)统一工资和供给标准,实施混和工资制度
建国初期,由于以往各个根据地待遇很不一致;干部待遇实行供给制、包干制、薪金制和混和制等不同制度
这种各自为政的局面与新中国建立后亟需集中统一管理不相适应
1952 年前后,规定以“工资分”作为全国统一的工资计算单位,1952 年 7 月,国家将供给制工作人员的津贴标准和工资制工作人员工资标准都统一到 29 个等级
(二)建立等级工资制度
1955 年 7 月,国务院正式作出决定,将供给包干制的人员按现行工资标准一律改为工资制待遇
1956 年 6 月 16 日,国务院通过了《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正式确立了新中国的工资制度
这次工资改革,国家机关为所谓“一条龙”形式的工资等级制度,由高到低分为 30 个等级;最高级为最低级工资的 28 倍
工资标准由20 元到 560 元,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同时,全国依物价与生活水平分为 11 类地区,同一等级的工资标准,第 11 类比第 1 类高 30%
从 1965 年到 1985 年国家工资制度改革
工资制度的实施大致分为两个阶段:从 1956 年至 1977 年 20 年间全国职工总共升级 4 次,升级面累计只有 90%左右,平均每名职工还不到一级
此间我国以可比价格计算的社会总产值增加 298
9%,但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却降低了 15
在 1977 至 1985 年的第二阶段 8 年中,社会全员劳动生产率增加了 61
1%,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平均实际增长了42
尽管如此,在总计 29 年中,国家工作人员平均 7 年才有一次升级机会,20 年才能实际升一级,几乎切断了工资增长的